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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我们扣除当地医疗报销后并扣除住院和特定门诊免赔部分后,按合同约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我们扣除当地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普通门诊免赔部分后,我们按合同约定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该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六、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的诊疗;
七、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事项。
在3月19日举行的“全球财富管理论坛2023年会”上,人口老龄化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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